校園常見性別事件與法律常識
校園常見性別事件與法律常識
「暑假打工時認識了一個女生,人很不錯,雖然不同校,但她非常照顧我們這些新人,經常留到最後陪晚班夥伴收班,大家再一起去吃宵夜。我覺得我好像喜歡上她了,幾次暗示她我對她有好感,接送她上下班,送她東西,她好像也沒拒絕,我想,我很有機會告白成功。」
「那天,我們幾個一起打工的夥伴,又約了去夜唱。趁著多喝兩瓶酒,壯了膽,我緊摟住她,直接親下去。我以為她會很高興我主動表態,沒想到她竟然用力推開我,很生氣很吃驚的樣子,她說我性騷擾她,她要告我。傻眼貓咪,這女的是怎樣?說我性騷擾?!我們不是在曖昧嗎?只是,我也好怕,我真的會被告嗎?我覺得很擔心,也覺得好丟臉,萬一被我爸媽知道怎麼辦……。」
這樣的情節描述,你是否覺得眼熟?好像身邊的朋友遇過類似的事情,在D-card、在新聞上也看過。甚至,你自己就曾經歷過?
你或許也會好奇,在這樣的事件裡,誰是對的?誰是錯的?女方明明就一副你情我願的樣子,為何在對方行動後,又惱羞成怒說要提告?這是仙人跳嗎?
近來,學校性平會處理這類疑似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(簡稱校園性別事件)的調查案件日增,這些事件往往有一些相似之處,例如被申請調查人(註)常宣稱自己無心犯罪,他們會說:『我不知道我這樣做,可能會觸法』、『我只是想挽回他,沒有要傷害誰』、『我又沒有怎樣,我只是OOXX##&&而已』。
這些憾事的發生,事後的辯解與澄清、堅稱自己無辜、或者懊悔萬分,都難以改變有人因此受傷、有人因此傷人的事實,因此學校性平會再三提醒性別平等教育的重要性,宣導校園性別事件的防治,希望協助學生留心自己的言行舉止,避免誤蹈法網,傷人傷己。
以下是校園常見的性別事件樣態和所觸及的相關法律,請同學們特別留心:原來這樣做,可能會讓自己惹上大麻煩!!
也要特別提醒,以下案例中,如涉案雙方的身分符合一方為學校校長、教師、職員、工友或學生,他方為學生,則可向學校性平會提出申請調查,為維護自身的權益,主動出擊!
註:被申請調查人,指校園性別事件中被提請調查的對象,通常為事件中視為加害者的一方,但是在事件調查完成並做成結果認定之前,並不以加害人一詞去指稱之。
【狀況現場一】 學妹和男友上床了!可是,卻沒有開心的感覺。她本來覺得兩人感情很好,交往也有一段時間了,不排斥自然而然發生關係。但是當那一刻來臨時,她猶豫了,臨時決定不想繼續,希望中止。沒想到男友不予理會,只急著想完事,不顧學妹害怕到哭了起來,讓她很難過,覺得不被尊重,甚至有被強暴的感覺。 |
■狀況判斷■:以上狀況,有性侵害之嫌!! ■觸及法律■ 在本案中,男友的行為可能觸及刑法第221條的強制性交罪: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「性交」;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未遂犯也要處罰。 ■狀況解析■ (一)即使是交往中的情侶、甚至是已婚伴侶,都要尊重彼此是否同意發生性行為。就算一開始是你情我願,在過程中,只要有一方表達希望中止,就應該尊重對方的意願,如強迫發生性關係,都有觸法之嫌! (二)對於是否要發生性行為,若心有存疑,請勇敢表達;若對方看起來欲言又止,甚至開口喊停,也請務必尊重對方感受,不宜一意孤行。 ■備註說明■ 所謂性交,依據刑法第10條,即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:1.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或口腔,或使之接合之行為;2.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、肛門,或使之接合之行為。 |
【狀況現場二】 我常在團練時,看到學姊對學弟語帶輕挑、毛手毛腳,一直伸手襲胸摸臀,還大喇喇地表示:「你是男生欸,大方一點好不好!摸一下又不會怎樣!我就是喜歡你的大肌肌啊!」學弟說他覺得很窘又很困擾,不喜歡被這樣吃豆腐,可是開口請學姊收斂言行,學姊卻完全不當一回事。 |
■狀況判斷■:以上狀況,有性騷擾之嫌!! ■觸及法律■ 在本案中,學弟對學姊的言行感到很困擾,並表達不喜歡,學姊卻仍未收斂,學姊的言行可能觸及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: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,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 ■狀況解析■ (一)每個人感覺舒服自在的身體界線不同,有些人覺得好友之間勾肩搭背是剛剛好的溫度,有些人覺得熱情奔放的法式頰吻更能顯示友情的厚度,有些人則連簡潔有力的握手都嫌太親密。言語表達亦然,有些人對涉及性議題的玩笑不以為意,覺得只是嘴砲,或者覺得好笑又有梗,但有些人則會感覺被冒犯,感覺不舒服。因此,在意欲表達欣賞、喜歡或友好之意時,請留意對方的感受,不宜一廂情願地把自己的好惡加諸於他人身上,造成別人的困擾與不悅。 (二)任何人都不該對他人進行言語或行為上的騷擾,不論彼此的性別為何。當你的言行被對方視為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,造成主觀上的觀感不舒服,不論你的出發點是友善、玩笑、意圖追求,甚至確實有騷擾之意,都強烈建議你檢討與修正自己的舉措!尤其當對方已表達請你停止,請務必尊重他人的感受,否則不只沒能拉近距離,反而引發對方反感,讓自己陷入可能觸法的危險境地。 ■備註說明■ 所謂性騷擾行為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,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:1.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,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、學習、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;2.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,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。 |
【狀況現場三】 追求喜歡的人,要鍥而不捨,不能輕易被打倒,才是真愛的表現!對方表示拒絕、已讀不回、避不見面、刪除封鎖,這些潑冷水的舉動,都只是要考驗我的決心,想要我用打死不退的態度,來證明我的感情有多深。我要堅持下去,要更努力更頻繁地付出,相信對方終有一天會接受我的表白。 |
■狀況判斷■:以上狀況,有性騷擾之嫌!! ■觸及法律■ 追求行為如果造成對方不舒服或反感的感受,可能涉及性騷擾!性騷擾行為,是一種違反他人意願、不受歡迎、不愉快的感受,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語或行為,影響損害對方人格尊嚴,或使人感受畏怖、敵意、冒犯,而行為的目的或結果不當影響了正常生活的進行(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第4款、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)。 ■狀況解析■ (一)渴望和心儀的人建立關係,乃人之常情;告白被拒絕,想要再努力嘗試、希望用誠心打動對方,也是人之常情。但「用心守候的真情」和「令人感到恐懼與厭煩的糾纏」,往往就在一線之間。無視對方的婉拒,仍然鍥而不捨地追求,做出各種自以為浪漫和深情的舉動,並不會讓人感覺感動,只會加深對方的排斥和恐懼,想逃得更遠。 (二)請留心自己展現積極和熱情的方式與力道,務必保持有禮友善的距離。若對方已傳達無意繼續發展關係的想法,請試著接受現實,而非過度自我感覺良好,以為對方的回絕都是欲拒還迎,而更加死纏爛打,以免讓自己的深情,變成對方的惡夢。 (三)面對告白被拒,請試著將重心擺回自己身上,好好照顧自己追求不成所帶來的挫折與難過。這些努力,能夠轉移注意力,有助於調適心情,幫助自己走出失落的陰霾。 |
【狀況現場四】 班上有個男生,動作和聲音很秀氣,其他人會模仿他的模樣,引起一陣哄堂大笑。那群人在班上的line群裡,也常拿他的性別特質大作文章,例如在他請病假時,說他是請生理假,在抽宿舍時說他應該去抽女宿。他們都說這只是開玩笑,沒有惡意,但卻在那個男生請他們停止這些言行時,嘻皮笑臉地說:「你就很娘啊,我有說錯嗎?這麼開不起玩笑,太玻璃心了吧!」 |
■狀況判斷■:以上狀況,有性霸凌之嫌!! ■觸及法律■ (一)在本案中,以他人的性別特質作為玩笑的話題,引起當事人不適,經勸阻仍未停止,可能會涉及性霸凌。 (二)依據性霸凌樣態,可能觸及不同法條:如果以言語、文字、圖畫進行霸凌行為,可能涉及侮辱(刑法第309條)、誹謗(刑法第310條)、恐嚇(刑法第304條、346條)。如果是行為上的霸凌,可能的樣態及所觸及的法律包括:剝奪行動自由(刑法第302條)、強制手段(刑法第304條)、傷害行為(刑法第227條、228條)。 (三)與性霸凌可能相關之民事責任,包括: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,或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,需負賠償責任(民法第184條)。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,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(民法第195條第1項)。 ■狀況解析■ (一)同儕之間的嬉鬧調侃,是人際互動的常態;正向的互動,可以讓關係更融洽,但若其形式、內容和頻率過於強烈和具針對性,可能會讓被開玩笑的對象感覺受傷,甚至感覺被霸凌。尤其,若玩笑的形式、內容涉及性、性別特質、性取向、性別認同,且具貶抑性,造成當事者感到不悅,更有可能涉及性霸凌! (二)在性別光譜上,每個人都有自己所認定的位置,而呈現出在生理性別、性別認同、性別特質與性傾向等面向上不同排列組合的多元樣貌。請尊重他人的的真實樣貌與選擇,不宜拿來作為訕笑或玩笑的話題,更不宜加以攻擊、排擠或傷害。 (三)我們的社會,需要更多友善和理解;若遇到周遭有疑似性霸凌事件,請主動關懷受霸凌者,給予支持,並鼓勵其勇於求助。 ■備註說明■ 性霸凌係指透過語言、肢體或其他暴力,對他人之性別特徵、性別特質、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、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。 |
【狀況現場五】 熬過指考的煎熬,幸運上了同一所大學,我以為我們的戀情會迎向美好的新局面,沒想到男友卻說他課業壓力很大,無心戀愛,希望協議分手。我好生氣,他一定是移情別戀了!我每天打好幾十通電話給他,好話說盡,想要挽回,但他都不接。我只好偷偷跟蹤他,拍下他每天在做什麼,我要逮到他偷吃的證據。我傳LINE跟他說:「你每天做什麼、去哪裡,我都知道;你如果不回到我身邊,你一定會後悔,我會讓大家知道你不為人知的骯髒醜事,讓你身敗名裂。」 |
■狀況判斷■:以上狀況,有觸及親密關係暴力之嫌!! ■觸及法律■ (一)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,經勸阻不聽者,觸犯社會秩序維護法89條。 (二)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他人,或無故以錄音、照相、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、言論、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,觸犯刑法第315-1條。 (三)以加害生命、身體、自由、名譽、財產之事,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,觸犯刑法第305條。 (四)意圖散布於眾,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,觸犯刑法第310條。 ■狀況解析■ 面對已然失去的戀情,切莫以自傷傷人、自殺殺人的威脅恐嚇方式試圖挽回,此舉只會讓自己成為人人避之唯恐不及的恐怖情人,也讓對方對你心生畏懼,更不敢靠近。縱有再多傷心與不捨,請試著將重心回到自己身上,照顧好自己。 |
【狀況現場六】 我們班班對是一對讓人很頭痛的情侶,在人前高調曬恩愛又黏膩,私下卻經常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。為了爭輸贏,A會要脅將兩人合拍的性愛影片上傳網路,B則是偷拍A洗澡的畫面,也揚言要公開,互相牽制,外人看了都覺得很傻眼。 |
■狀況判斷■:以上狀況,有觸及親密關係暴力之嫌!! ■觸及法律■ (一)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觸犯刑法第277條。 (二)將合意拍攝或合意傳遞之他人性私密影像加以散布,觸犯刑法散布猥褻物品罪、刑法加重誹謗罪。 (三)偷拍他人之性私密影像,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。 (四)偷拍他人之性私密影向並加以散布,觸犯刑法加重妨害秘密罪。 ■狀況解析■ 伴侶相處難免遇到想法或價值觀不同的時候,練習梳理自己的想法、嘗試表達,並溝通彼此的差異,才能促進關係的進展。直接以暴力或是威脅方式強要對方完全配合,並不是成熟的做法,也無益於彼此的關係,反而觸犯了法律,兩敗俱傷。 |
【狀況現場七】 我們班同學很熱中網路交友,覺得聊得來、直接換照約見面,比參加社團或上通識課慢慢醞釀,更容易認識朋友,好多人都透過這個管道交到女朋友。只是沒想到,那些照片上看起來超成熟的女生,有些根本不滿16歲,有些甚至才剛上國中!看著同學們絲毫不以為意,開心分享與小女友兩情相悅的性事,我覺得好擔心,這樣真的沒問題嗎? |
■狀況判斷■:以上狀況,有觸犯刑法「強制性交罪」之嫌!! ■觸及法律■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、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,觸犯刑法第227條,刑期依情節處三到十年不等。 ■狀況解析■ 通常我們會以為,你情我願發生性關係,就不會有觸法的疑慮。但若發生性關係的對象在16歲以下,甚至是14歲以下,再怎麼兩情相悅,都是犯法!切莫再以為情投意合之下的性關係,無人能干涉,只要其中一方未滿16歲,就是觸法。 |